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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谋取蝇头小利 触犯法律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20-03-17 16:27:29


    近日,延津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案。被告人李某忠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某超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忠、李某超和王某(另案处理,)持事先伪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共同来到新乡市某汽车服务公司租赁汽车。王某交给李某超现金4万元,李某超用伪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从该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陕A5****的黑色宝马轿车。随后李某超将该车交给王某,由王某将该车卖掉。被告人李某超从中获利300元。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880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车主。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忠、李某超和王某持事先伪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共同来到延津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王某交给李某超现金4万元,李某超用伪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从该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鲁R7****的黑色宝马轿车。后该车被转卖给他人。延津县某汽车租赁公司通过车辆定位系统将该车开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64447元。被告人李某超从中获利600元。

    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忠、李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忠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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