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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法执行时|历时9小时 延津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恢复原状案件

发布时间:2020-03-18 15:01:33



    擅自在他人土地上挖沟建房

    法院多次以执行通知、村委介入

    司法调解等形式

    还迟迟不肯搬走

    遇见这种“资深”被执行人

    还能怎么办呢

    强制拆除

    1月3日上午8时许,延津县人民法院出动10余名干警前往榆林乡,对被执行人在案争土地上搭盖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案件详情

    原告延津县食品公司是国有企业,榆林食品站属于延津县食品公司的二级机构,位于延津县榆林乡,食品站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有延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用(土)字第0255号土地证书。原告提交的国用(土)字第0255号土地证书显示四至为:东至供销社、西至路、南至路、北至路,面积为:2060m2(3.1亩),该证书记载内容与土地部门的国有土地登记表相一致。被告潘某未经延津县食品公司同意,于2018年3月份起擅自在该土地上挖沟建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经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被告潘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延津县食品公司的侵权行为,将在原告延津县食品公司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非法建筑物予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判决生效后,潘某以种种理由拒不拆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多次约谈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同时告知拒不履行的不利后果,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局多次召开例会,研究对这次强制执行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1月3日上午,法院执行局干警来到涉案现场,准备依法强制拆除时,被执行人潘某情绪非常过激,阻挡执行,经执行人员对其劝说无效后,将其拘传至法院(已被法院依法拘留)。当执行干警再次准备强制拆除时,被执行人潘某的家属将两辆汽车停放在涉案房屋前,以此来阻碍执行,执行干警经释法明理无效后,决定将阻碍车辆扣押至延津县人民法院,当拖车正准备将阻碍执行车辆拖走时,被执行人潘某家属见状前来闹事,泼皮耍赖阻碍执行,执行干警依法警告被执行人潘某家属,其言行已经构成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但被执行人家属仍然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无任何悔改之意,且目无法律,挑衅司法权威,执行干警遂决定将被执行人家属连同阻碍车辆一并拘传扣押至法院。

    时至中午,为尽快执结案件,促使违法建筑恢复原状,执行干警派人买来烧饼,全体执行人员简单用过午餐后继续投入到执行工作中。执行干警现场指导施工队开展强制执行,严格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尺寸对涉案墙体进行拆除,提示施工人员注意通电线路、严防院落内附属物坠落,并及时清理散落砖块,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垃圾场,避免对附近村民出行造成影响。

    伴随着挖掘机的轰鸣声,涉案房屋得以拆除,不少群众目睹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威严。在拆除过程中,执行干警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像,整个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拆除行动从上午9点进行到晚上6点左右,元旦过后的天气,在最低气温零下4度的路口,执行干警们一直坚守岗位,直到所有拆除工作进行完毕。至此,一起强制拆除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完毕,此案的执行,既谱写了司法为民的和谐曲,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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