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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为村里做过贡献 一村支书职务侵占6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4-29 15:51:55


    在短短的三年时间内,延津县一村支书采取虚报冒领、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占集体财产达63000余元。2010年4月29日从延津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对该村支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6万多元赃款被依法没收。

    近几年来,由于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对村级干部的监督措施、机制的相对滞后、不完善,农村干部中的职务类型犯罪时有发生。常言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村一级干部在协助政府的工作中就起着这根针的作用。“村官”说大不大,在中国的行政职务序列中根本没有“村官”这一级别;说小不小,没有“村官”的协助,上级的政策很难在农村推行。“村官”的作用不小,待遇不高。巨大的反差,在面对一些利益时,一些人会经不起诱惑,渐渐堕入犯罪的深渊。杨功凡就是这样。

    现年50多岁的杨功凡在村里当支书也有一定年头了,虽然工资不高,日子还算过的不错。但自从他在2005年给村民发放青苗补偿款时,利用职权虚报冒领12612元起,就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其后,杨功凡以各种名义开始侵吞集体的财产。

    经查明,杨功凡除了在2005年冒领青苗补偿款外,在2007年4月,用虚列村干部工资的手段重复报账4580元;2007年5月,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在村财务上重复报销汽油费6360元;2007年10月、2008年6月,杨功凡两次将县里下拨的树苗款共5792元领走不入账;2007年12月,收取村民土地承包费1万元未入账;2008年1月,杨功凡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在村财务上重复报销村民赔偿款5000元,当月,又以给村民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的名义,从村财务中重复报销42333元。

    2010年3月12日,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杨功凡提起公诉。庭审上,杨功凡对自己的行为很是悔恨。其辩护人也提出,被告人积极退赃,且其作为村干部,也曾为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功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集体财产达6万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功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所得赃款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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