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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涉农案

  发布时间:2010-05-14 10:20:27


    日前延津县法院刑庭受理被告人朱勇、周振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朱勇任山东肥霸王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初,被告人朱勇作为公司总经理,在明知公司无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无法确保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仍然将公司生产的80吨“憨牛牌”豆粕有机生态肥以每吨900元的价格分两次销售给被告人周振中,销售金额72000元。被告人周振中在明知该有机生态肥没有产品合格证、产品批次抽检合格报告且肥料包装袋上未标明产品生产企业的地址、使用方法等内容的情况下,又将这80吨“憨牛牌”豆粕有机生态肥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孟凡华、侯钦涛等人,销售额达120000余元。孟凡华等人将该80吨“憨牛牌”豆粕有机生态肥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延津县丰庄镇、司寨乡等一百多户村民。

    2009年春,延津县丰庄镇、司寨乡等村使用“憨牛牌”豆粕有机生态肥的村民普遍发现小麦长势较差,随向工商部门投诉。延津县工商局立即进行了调查,并将部分村民家中剩余的“憨牛牌”豆粕有机生态肥抽样委托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验。经两家检验机构检验,该批“憨牛牌”豆粕有机生态肥为不合格产品。

    2009年延津县丰庄镇、司寨乡等村使用该“憨牛牌”豆粕有机生态肥的1000余亩小麦最终普遍减产。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丰庄镇、司寨乡等村使用“憨牛牌”豆粕有机生态肥的村民因小麦减产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40000余元。

    该院刑庭审查受理该案后,发现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虽退交公安机关款30余万元,但受害的一百多农户并未得到此款。承办人了解情得知,此案涉及受害农户多,办案机关担心分配不公,导致农户有意见,引发上访。另外,此案属于侵害消费者利益赔偿案,担心提前赔付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有意见。因此,建议农户待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得知此情况后,承办法官申长林及时向院领导作了汇报,院长朱命国极为重视,亲自主持合议庭分析案情。由于此案涉及我县5个多镇,100多农户的利益,如果通知各农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履行很多法律程序,包括通知各农户应诉,写附带民事诉状,还要推举诉讼代表人,还要通知被告人应诉……不仅浪费大量人力、时间,而且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既然被告人赔偿款已到位,可让二被告人写出书面申请,同意办案机关将上述款项赔付各农户。最后,朱院长果断作出决定,由刑庭牵头与公安、检察办案人员协调,制定出赔付方案,务必在庭审前将赔偿款发放到位。该院及时沟通,制定周密计划,由公安局带头,按照鉴定部门认定的各农户实际地数和应获得的赔偿额,以村为单位,逐户进行赔付。经过一周紧张工作,34万元赔偿款全部发放到各受害农户手中,从而避免了因机械适用法律而导致案件久拖不结,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唐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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