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4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

发布时间:2020-06-01 11:09:18


    毒品是社会的公害,涉毒犯罪是我国刑事打击的重点。日前,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4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4名被告人均获刑。

    美丽的罂粟花

    基本案情

    案件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宋某在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2月,宋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被延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宋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555株。经延津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宋某所种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案件二: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李某在魏邱乡某村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2月2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李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663株,经延津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李某所种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案件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靖某在延津县僧固乡某村自家宅基地上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2月2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靖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580株,经延津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靖某所种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案件四: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石某在延津县自家菜地及院内屋檐下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石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545株,经延津县农业农村局鉴定,石某所种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法庭审理

    经法庭审理,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这4起案件系老年人犯罪,考虑其犯罪动机、目的及悔罪表现,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靖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石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针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被告人多为老年人,且种植地点多为不便监管的村镇菜地中,下一步,延津法院将结合精准扶贫工作加强普法宣传,积极为禁毒工作贡献法院力量,让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对毒品原植物的辨识能力和法律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