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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起纠纷;法官调解当场还

发布时间:2020-07-31 16:40:05




    6月30日,延津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当场拿出现金履行调解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回顾: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原本是关系要好的朋友,2018年6月,被告郭某向原告张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体借条,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郭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未还借款。无奈之余,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通过审阅案卷材料,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原被告双方朋友关系,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和诉辩理由,多次组织调解,反复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握手言和。

    近年来,延津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延伸到审前判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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