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案件,唐某、童某等11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唐某、童某等11名被告人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转账的情况下,仍积极办理银行卡并提供给他人使用,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被告人曾某、陈某,明知是国家机关证件而予以买卖,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调查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各被告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因被告人人数较多,延津法院提前制订开庭审理预案和警务保障预案,庭审顺利进行。
延津县人民法院在这里提醒广大民众,日常生活中要切实增强预防诈骗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特别是在使用互联网时要提高警惕,不贪小便宜,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思考,避免受骗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