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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种罂粟法不容 用来治病也不行

发布时间:2021-01-04 17:19:39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冬,被告人袁某听人说,罂粟止痛效果很好,作为长期腹部疼痛患者,被告人袁某在自家菜园里播撒了大量罂粟种子,打算日后食用。2020年2月26日,延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后,对罂粟苗当场进行了铲除,经现场清点被铲除罂粟苗共计1650株。经延津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被告人袁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幼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65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重新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15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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