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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心促和解 原告终获执行金

  发布时间:2011-01-24 10:44:14


    “真想不到案件都有10多年了,你们还能帮我追回欠款,真是太谢谢你们执行局的法官了!”2011年元月16日,当晋兰卿从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员杨传宝手中接过10000元执行款时这样说。

    事情还要追溯到1996年11月17日,原塔铺食品站站长郭玉功、会计杨永连持塔铺食品站公章贷了延津县马庄乡罗滩储金会13800元,约定1997年5月17日到期,月息25厘。1997年元月,洪常新接任塔铺食品站站长职务,拒绝偿还原任站长所欠货款,延津县马庄乡罗滩储金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塔铺食品站偿付罗滩村储金会贷款13800元,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罚息。

    判决生效后,延津县马庄乡罗滩储金会负责人晋兰卿于1999年3月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随即对洪常新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其限期执行。但洪常新却拒绝执行,他称贷款的事不经自己的手,谁贷的,贷了多少,干什么用了他一无所知,所以这笔钱不应该让他偿还。一边是申请人的极力催促,一边是被执行人的推托责任,延津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不敢有一丝懈怠。他们一趟趟地向食品站跑,不厌其烦地向洪常新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同时调查了解塔铺食品站的财产情况。就在法院的执行人员全力为此案奔波时,塔铺食品站于2000年因经营不善倒闭,致使案件无法顺利执行。

    一放就是9年,这9年案件虽然没有可观的进展,但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却时刻将此案放在心间。因被执行单位是延津县食品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法院追加县食品公司为被执行人。2009年5月,执行局工作人员杨传保同志找到县食品公司负责人王超,向他详细说明了情况。经过法院执行人员无数次的交涉和疏导,县食品公司终于表示愿意进行偿还,同意将本金13800元履行,但对于利息和罚息5万余元拒绝支付。

    在做通双方思想的同时,法院执行人员分别了解了双方对借款的执行意见,并及时交换双方意见,将双方叫到一起进行调解。王超首先承认不履行判决是错误的,但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只能变买地皮和房屋进行偿还,希望得到申请人的谅解和让步。晋兰卿见王超态度诚恳,也同意做出让步。2011年1月14日,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县食品公司当庭一次性付给晋兰卿15000元,2011年12月底付10000元,晋兰卿对其余部分自愿放弃,双方握手言和。这样,历时10余年的案件得到圆满解结。

责任编辑:唐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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