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因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郑某在ATM机仓内趁被害人存入ATM机现金槽内的现金正在存入银行无人看管之际,点击操作ATM机屏幕旁“取消”按键,将被害人存入ATM机现金槽内49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已将盗窃赃款4900元退还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到案后,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ATM机前存取现金时,不要被其他事情分心,留意身边的陌生人,不要泄露密码。发现现金被盗取,请及时报警,减少损失。如果在取钱时发现ATM机里有处于交易状态的银行卡,应立即叫来银行的工作人员,将银行卡交予银行。发现别人遗留的银行卡,切不可动贪念之心,否则,窃取他人之财,只会给自己留下污点,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