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先后窜至延津县、新乡市关堤乡、获嘉县、卫辉市等地,将多名被害人停放的电动车盗走,经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盗的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七辆电动车价格共计4030元。另查明,自2015年起,黄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打击多次,34岁的年纪已经有5次盗窃前科。3月底,刚刚刑满释放的他又做起了“老本行”。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黄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