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被执行人张某当场履行了341927.61元的赔偿义务,并与申请人林某当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双方其余损失赔付不再追偿。
张某与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津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林某11万元,张某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共计380425.14元。判决生效后,张某迟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林某遂向延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张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将会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者将会被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经过执行干警多次释法明理,12月23日,张某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张某向申请执行人承认错误,得到林某谅解。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得以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