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因被告人身患残疾行动不便,到庭听审比较困难。延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被告家中设立临时“审判庭”,“上门”审理了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
延津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送达应诉手续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身体严重被烧伤,行动全部靠轮椅, 到庭听审比较困难。鉴于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在与检察院积极协调和经法院领导批准后,承办法官决定在其家中开庭审理,既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彰显司法温情。
1月22日上午,法官、检察官、法警、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一行人驱车赶至被告人张某的家中。经过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法定环节,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张某对法官们到家中审案深表感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自愿认罪。该案在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庭审后,该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不禁感叹:“本案被告人身患残疾行动不便,延津法院能将法庭设到被告人家中,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权,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让司法工作更加贴民情近民意,同时又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威严的法律也有温暖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