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从延津县人民法院获悉,延津县一村主任王海波因侵吞集体财产25795元,犯职务侵占罪,依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查,被告人王海波在担任延津县某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将本村土地承包款、卖沙岗管理费、集资修路款25795元据为己有。法院据上述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被告人王海波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处罚。
近年来,村基层工作者职务犯罪案件屡有发生,数量逐年上升,据粗略估计,延津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判决了二三十起此类案件。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矣。这一案件警示基层村务工作者应摒弃“天高皇帝远”和“家长”的思想,做到村务、财务常态化的公开、透明,村务工作者亦应勿以恶小而为之,清廉自律,不为斗米折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