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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驾,不知悔改严处罚

发布时间:2021-05-07 17:04:56


    基于不断发生的醉驾驾驶和飙车案件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影响,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入刑;《刑法修正案(九)》又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了修改,扩大了主体范围。自此,交通安全的重心前移,警示教育未雨绸缪,民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普遍提高,社会效果反映良好。但危险驾驶类案件数量依然居高不下,一些驾驶员仍存在侥幸心理,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制裁,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9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军饮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电动汽车行驶至延津县307省道北林场路北500米处,经群众举报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军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李某军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12月29日再次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电动汽车行驶至延津县公安局东屯派出所,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军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军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在这样一个全民抵制酒驾的大背景下,被告人李某军仍存在侥幸心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延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竟又再次醉酒驾驶,不思悔改,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均十分淡薄,不惜以身试法,应从重判处。

    醉酒驾驶违法成本极高。当事人不仅仅会有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失去人身自由,存有犯罪记录。再次提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得对社会负责。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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