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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上门勘察并调解,物业纠纷圆满解决

发布时间:2021-05-09 17:16:54



    现如今,物业和业主的纠纷日益常见,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而业主则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并未达到理想的服务标准,故不应该缴纳物业费,进而引发矛盾,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居住在延津县某小区的业主刘某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完善、垃圾清理不及时、小区照明设施损坏不及时修理,监控设施的数量较少等问题,未按规定缴纳物业费,经延津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物业公司将其分别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2021年4月27日,段连芳法官专程至该小区实地勘察业主反映的问题,并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向物业公司提出了建议,作为物业公司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按时清理小区垃圾,做好安保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加设小区照明设施及监控设施,对于部分业主反映的充电桩、车棚等问题要积极征求其他业主的意见进行解决等。同时段连芳法官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业主释明法理,告知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能以对抗的方式解决,劝说他们主动履行义务。法官离开后,物业公司就上述问题及时的进行了解决,2021年5月6日,业主刘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关于业主是否应当交纳交物业费的一些情况,《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情况1:业主未签订物业合同,是否应当交纳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虽然业主未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但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后,小区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

    情况2:房屋未装修入住,业主是否应当交纳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打扫,公共秩序必须维护,故在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后,业主均应当交纳物业费

    审理法官认为,化解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物业公司和业主均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积极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在出现矛盾时积极进行沟通解决,共同创造美好、和谐、温馨的居住环境。

    解决民事纠纷,不能仅是机械地践行法律,更要坚持以人为本,情法兼顾。面对目前民事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延津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教育和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将矛盾纠纷源头防控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让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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