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己作为工程出资施工方的情形下,又参与该工程的违规验收,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方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1年4月18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海云犯滥用职权罪。
法院审理查明,“延津县迎宾大道绿化工程”经过公开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长江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海云作为发包业主延津县林业局下属公司经理、高级工程师参与工程出资。被告人李海云作为业主方负责该工程的苗木及工程质量的技术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偷梁换柱,滥竽充数,隐瞒苗木差价,将规划设计的每株70元的“红花石榴球”换成每株15元的“火炬球”,两个品种差价138820元。由于品种的更换,影响了该工程的景观美化效果。工程完工后,被告人李海云又作为业主方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小组验收工作,并在未依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下进行了违规验收,致使价值300900元的绿化苗木大量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本人系延津县迎宾大道绿化工程施工出资方,又参与该工程的违规验收,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李海云的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认罪,积极赔偿损失,且已承诺限期对绿化工程进行补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海云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