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保护个人隐私,从小事做起,从你我做起!

发布时间:2021-09-02 09:17:18


    “需要贷款吗?”“需要报名参加培训吗?”“需要办理保险吗?”一些莫名奇妙的电话总是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或者工作。这些人到底是怎么知道我们的电话和姓名的?是谁泄露给他们的?他们究竟还知道我们多少的秘密?

    在网络媒体高速发达的今天,各种网站的登录或注册,均需手机验证或实名认证,殊不知,这些本应该是最隐私的个人信息,可能已经被不法分子买卖并泄露。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就有六名被告人为了获利,倒卖个人信息,分别被判处了刑罚。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东以牟利为目的使用手机QQ、微信非法从互联网上购买包含真实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号码的“58同城”招聘简历的公民个人信息,后被告人孙某东雇佣刘某鑫(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向网络赌博平台、刷单诈骗犯罪等上游电信网络犯罪团伙拉人引流。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东通过使用手机QQ向侯某某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06567条(查重后),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孙某东在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支付宝收款账户及微信收款账户多次提供给被告人孙某东使用。被告人孙某东共非法获利106345元,其中被告人孙某东使用被告人夏某某的支付宝收取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获利资金23172元,使用夏某某的微信账号收取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获利资金2375元。

    2019年8月初至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使用手机QQ、微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96586条(查重后),通过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

    2019年8月初至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孟某某使用手机QQ、微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08717条(查重后),通过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8994元。

    2019年8月初至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使用手机QQ、微信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含有真实姓名、性别、手机号码、年龄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53745条(查重后),通过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3499元。

    2019年8月初至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侯某某使用手机QQ、微信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含有真实姓名、性别、手机号码、年龄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79750条(查重后),通过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等人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孙某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孟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侯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孙某东等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孙某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个人信息无端泄露,导致垃圾短信横行,垃圾邮件满天飞,不仅占用了网络空间,给我们平时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还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必须依法予以惩治!

    在我国,立法层面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日趋高发的态势,早已引起了足够的重视。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

    国家已经在制度层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保护个人信息,最关键的还得从我们自身做起。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提高警惕,防范个人信息泄露,比如谨防钓鱼网站,对于中将、点击红包、积分兑换等不明链接,切勿轻易点击,不下载来历不明的APP,不在陌生的网站填写个人资料;不轻易在社交平台上展示个人信息,慎重发送家人姓名、照片等,对于车票、车辆信息也应隐去重要信息后再在社交平台上发出;身份证复印件在使用时必须写明用途,防止被他人利用;妥善处理快递单据,切不可随意乱扔带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据,上面有住址、电话、姓名等个人信息,必须妥善处理以后再进行丢弃,防止被“有心之人”收集……保护个人信息从小事做起,提高防范意识从你我做起。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