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告诫想必每位司机都耳熟能详,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醉驾刑拘也能够起到威慑违法行车,保证安全行驶的作用。但是仍有一部分司机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拿自己生命当儿戏。当无证醉驾司机驾驶车辆相遇驾照超期司机、安全设施不全且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时,一场惨剧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2008年3月20日晚,刘保堂与多年不见的老朋友刘保堂、刘保军、陆夏、陆建国觥筹交错把酒言欢。酒足饭饱后,醉醺醺的刘保堂吵着对陆建国说要“开两把”。0时20分,在308省道京港澳高速入口东1公里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刘保堂驾驶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一脚油门踩到底儿与同向行驶的宋林驾驶的农用四轮拖拉机发生追尾相撞,宋林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套机,造成面包车起火,车上刘保堂、刘保军、陆夏三人当场被烧死,陆建国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书认定,刘保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与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宋林使用超过有效期驾驶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且违反装载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保军、陆夏、陆建国无责任。宋林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已解决。刘保堂的父母刘吉庆、侯艳丽认为车主陆建国明知其子刘保堂醉酒无证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于驾驶,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老一纸诉状将陆建国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就事故本身形成原因及事故直接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认定,从陆建国作为乘车人的角度认定其无事故责任,但是从刘保堂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结果角度分析,被告陆建国将该车辆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刘保堂驾驶,被告陆建国对刘保堂造成损害的后果具有过错,对因刘保堂的过错造成损害结果,被告陆建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刘保堂、陆建国各自的过错程度,对刘保堂的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由刘保堂、陆建国分别承担40%、60%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建国赔偿原告刘保堂父母刘吉庆、侯艳丽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2624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