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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醒≠酒醒!延津一男子因“隔夜酒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10-20 15:44:11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隔某就是因“隔夜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事故,后经检测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最终被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被告人隔某与朋友晚上饮酒后9点多回家休息,次日早晨5点多驾驶机动车去上班的路上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新乡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隔某与事故对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法官考虑被告人隔某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隔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近几年国家大力打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大家都形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但是往往都会忽略喝酒后第二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所以不管是当天饮酒,还是饮酒后的第二天驾驶机动车,只要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就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每个人受到体质、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酒精挥发程度不同,所以饮酒后尽量间隔时间长点再开车。

责任编辑:延津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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