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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电动车

  发布时间:2011-05-09 11:12:28


     2011年5月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原告李晓光诉刘志刚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晓光琦电动车到被告的网吧上网,将电动车停放于被告网吧门外,上网期间原告所属电动车被盗。原告属于该网吧会员并作了登记。该电动车购于2010,时市值2200元。

    庭审期间,原告诉称自己向被告支付了上网费,又是该网吧的会员,被告对原告的电动车具有保管义务。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网吧上网构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将电动车停放于网吧门前的开放空间,依据行业规则和消费习惯,不能形成网吧的附随义务,亦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网吧有保管义务,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案经调解无效,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晓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并由原告承担。

    法官提醒:提供服务方在提供服务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尽量将服务事项明确于接受服务方能够知情的范围。同时做到服务事项外的谨慎提醒义务。特别是酒店餐饮住宿服务更应该明确双方的责任,停车场所是否收费,停车场为封闭场所还是开放场所,都应明确告知。只有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形成和谐的服务消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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