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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发布时间:2021-11-18 17:03:10


    “喂,你好,我是延津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你被某某诈骗一案……”

    “你是骗子吧”“钱不要了给你了”……

    近期本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比较幸运的是在抓捕被告人李某坤时,扣押其作案使用的一张银行卡中有涉案赃款267500元。我院在联系涉案的9名被害人进行赃款发还事宜时,却遇到了被害人不信任我们,认为我们是诈骗分子的情况。

    本案案情:被告人被告人李某坤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使用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其中有283500元由被告人李某坤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转移给上游犯罪分子。被告人李某坤名下的银行卡流入资金金额共计6808251.1元。李某坤共非法获利15000元。另外,在抓获被告人李某坤时,当场扣押李某坤非法持有的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共计14张。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坤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李华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267500元赃款按九名被害人被骗资金转入到该银行卡内的数额比例发还被害人。

    本着司法为民,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为了让被害人挽回损失。我院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反复的“自证清白”,最终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使得发还事宜顺利进行。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我院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深入开展“断卡”等专项行动,有效打击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做好“反诈”宣传,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责任编辑:延津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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