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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你来我往” 若问缘由皆因这房

  发布时间:2011-05-13 10:01:48


    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修房置屋可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头等大事,能有一幢漂亮的居所是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这不,原告(反诉被告)王四辈为了女儿的幸福就亲自操刀上阵与被告(反诉原告)包工头李爱国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书》。很快,三层小楼拔地而起,房子竣工了,照理说房款也应该结清,双方的承揽合同也算是终止了。哪成想,此时王四辈却以所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支付余下建房款。部分建房款被拖欠,包工队本应在讨要不成时通过法律渠道去维权,而不是通过自力救济手段。怎奈法律意识淡薄的包工队成员心想来而不往非礼也,你厢欠我建房款,这厢我拉你家东西,双方纷争僵持不下,于2011年3月14日先后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之上王四辈认为包工队所建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包工队应将强行拉走的财产返还。包工头李爱国则认为不是自己组织工人拉走王四辈财产,是工人自己行为。且自己交付工作成果,王四辈有给付房款的义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只有法理才是真理。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签订了建房协议后,被告(反诉原告)作为承揽人有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房屋竣工原告(反诉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结清所欠建房款。

    综合以上案情,法院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一番苦口婆心的调解并未说动当事双方,2011年4月18日延津县人民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王四辈于房屋修葺后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建房款。

    被告(反诉原告)李爱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王四辈房屋漏雨进行维修,无权占有的财产应依法返还王四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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