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法院榆林法庭快审快结审理一起赡养案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及时判决,依法判令被告尽其赡养义务,为老人提供住房,并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
原告李某共生育二子一女,均将他们抚养成人,并为其成家立业。在长子与次子分家时,约定原告居住在次子院内,直至寿终,生活费用二子平摊。现在原告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和生活能力,到了需要子女赡养的时候,谁知原告的次子以老人偏向长子为由,拒绝赡养老人,且不让老人居住在他新盖的房屋内,原告无奈,遂起诉来院。
该庭受理此案后,多次给被告做工作,向其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讲解我国优良的传统美德,深入简出,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固执己见,看到调解很难奏效,合议庭经过合议并向院领导汇报后很快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