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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场所受伤害 法官调解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1-05-18 17:59:07


    延津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因消费导致伤害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

    2011年元旦,原告魏某与家人一同到被告新乡四季同达生态园用餐,在用餐过程中,被该生态园的雇工撞翻倒地,将膝盖骨摔成骨折,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围绕赔偿款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被告称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失误,致其伤残,其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该院榆林法庭在审理中,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了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最后让被告考虑到判决后会给他们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原告也同意作出让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8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表示不打不相识,以后还会来往,该案的调解结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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