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延津法院位邱法庭审理了一起校园伤害民事赔偿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均系延津县某中学的学生。该案经过位邱法庭法官近4个小时的调解,两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给两家的矛盾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纵观这起案件,其起因就是因为发生了几起不该发生的事:一、不该发生的邻里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因排水问题,两家发生矛盾,如果两家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某和李某两家关于排水问题就不会起争执;二、不该发生的校园伤害案。王某和李某两家发生矛盾后,李某来到学校心里想着家里的事,觉得家人太窝囊,决定教训一下王某,以解心头之气,便叫了几个同学在校门口把王某打了一顿,如果这时有教师或门卫及时制止,本案事故也不会发生;三、事件发生后双方家人不够冷静,互不妥协,在公安机关未调解成功。打架发生后,原告受伤住院,派出所对李某进行了处罚,鉴于未满十八岁且系首犯免于行政处罚,如果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本案也不会起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