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冠之年本是人生意气风发、建功立业的大好时光,可被告人李某却利令智昏,做起了“打家劫舍”的活儿,终落得个锒铛入狱的苦果。4月21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男,现年20岁。2011年1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在延津县城关镇北街一综合商店内使用捂嘴、摁翻在地的方法抢劫该店老板张某财物,因张某极力反抗,未抢得财物。后李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者语:寄言纨绔与膏粱,莫效此君形状。李某一失足成千古恨,高墙铁窗内当思量悔改,接受法律的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