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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菜刀砍向人 致轻伤领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1-05-26 10:23:36


常言道“君子动口不动手”,凡事以理服人、以和为贵。被告人钮某却因琐事挥舞菜刀砍向被害人姚某,激情犯罪使被告人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1年4月2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钮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被告人钮某,女,现年35岁。2010年8月11日,在延津县司寨乡姚某家门口,被告人钮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姚某发生纠纷,钮某用菜刀向姚某面部砍了一刀,造成姚某面部、牙齿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姚某面部、牙齿伤情属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钮某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案厚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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