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本是纯洁无瑕的象牙塔,但是校园暴力却始终如阴影般的存在于其中。2011年4月2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3月出生,为延津县第一高级中学学生。2010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在延津县第一高级中学校园内的一厕所内被班某殴打。被告人因此怀恨在心,到校园外一商店内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返回校园找到班某,用水果刀将班谋肝脏、双臂等多处捅伤。经鉴定,班某腹部之伤属重伤。案后,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班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