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财产案件,特别的是这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一对“情敌”。
延津县位邱乡的李玲几年前就开始与该乡的郑林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证,2010年7月份,因生气李玲回娘家居住不归,令郑林不能接受的是,听说李玲开始在操办婚礼,2010年12月20日郑林带领其家人到李玲母亲家,恰逢李玲正在协商与该乡张建结婚之事,一急之下郑林带人把张建骑去的摩托车、电动车强行拉走,被张建起诉到延津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郑林以与李玲有纠纷为由强行扣押他人财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依法判决郑林返还原告上述财产并负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