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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博弈“逃逸” 严格公正司法

延津法院重事实讲证据公正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

  发布时间:2011-05-26 10:29:34


“不上诉,我对判决心服口服,很感谢法官能够查清事实,严格依法秉公办案,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公开宣判时,被告人赵某这样表示。

    2010年7月15日,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轻型货车逆向行驶,与迎面而来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马某相撞,造成马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赵某当场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当天对被告人赵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将其行政拘留。2010年8月11日,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主要责任。2010年8月25日,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被告人赵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9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之后,被告人赵某外出打工偿还债务。2010年9月16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于2010年9月16日至2011年1月26日期间,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到案并到到家中实施抓捕,均未果。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赵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就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认识不一。公诉机关认为,犯罪行为实施后,被告人赵某外出打工,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均未到案,系属有意逃避法律追究,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辩称:案发后,他拨打了“110”“120”,没有逃离现场,之后经过公安机关的15日行政拘留,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为偿还债务才外出打工。得知公安机关传唤后即主动投案,没有想逃逸。

    法庭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深入调查,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120”,并一直待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后,为偿还债务才外出打工,自案发日至被告人赵某外出务工之日,近两个月的时间里赵某一直未远离居所,始终处于公安机关可控范围。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人赵某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况下,在充足的时间内未及时立案侦查,未对被告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未告诫不准离开居住地,被告人在不知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外出打工,导致传唤不到案,其责任在公安机关而不在被告人,以被告人传唤不到案为由认定其肇事逃逸,有悖于客观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赵某在得知公安机关传唤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意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而非肇事逃逸。遂根据已查清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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