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被告人林某、张某犯容留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退缴被告人林某、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2666元。
经审理查明,2022 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延津县某洗浴中心桑拿部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以套餐形式为嫖客提供色情服务。自2022 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张某通过卖淫服务获取违法所得共计626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后果和认罪等情节,延津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