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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过诉讼时效,欠款能否要得回来?

发布时间:2023-05-24 16:58:46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上睡觉的人,行使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藏某因一笔超过十年的借款走上法庭。张某还能要回钱吗?

2013年原告张某分两次共借给被告藏某借款3万元,考虑到藏某当时的经济情况,他未要求其在借条上注明具体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为8个月,若未按时还钱,一年利息为1500元。直到2023年,被告藏某归还了原告张某2万元后,便不再承认之前的欠款。

于是,原告张某拿着两张当时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藏某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2.5万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张某提供的借条均发生在10年前,虽然借贷行为是真实的,但借款时间较长。法官介绍,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是3年,若超过3年后债权人有讨债行为,如发短信、打电话等,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中断,之后借条的诉讼时效也会重新计算。

  此案中,张某向藏某出借资金虽超过10年,但经审理查明,臧某在2023年向张某还款2万元,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现藏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债务债权的真实存在。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藏某同意一次性向张某支付2.5万元。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最长20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简言之,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二十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主张债权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丧失胜诉权并不代表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领受。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债务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主张债权人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也可以拒绝。


责任编辑:延津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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