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冯丽利法官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促成“双方和解+当场履行”的圆满结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达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2016年,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C公司承包的工程中提供劳务时摔伤,造成原告A一级伤残。根据原告A的病情,经鉴定原告A出院后的护理期暂定为二年,前诉赔偿项目中的护理费就暂计算至2018年,由被告B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18年5月份至2023年5月(5年)的护理费,并根据鉴定结果赔偿2023年5月份之后的护理费,特诉至法院。
原告A提起本案诉讼时,被告B已故,便起诉了C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有预追加B的法定继承人为本案被告的可能。
冯丽利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环节,双方对案情及法律关系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发现原告A因伤残无法自理,并患有其他疾病急需费用治疗,还尚有儿女需要抚养,完全靠原告妻子一人照顾全家内外,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即便启动鉴定程再次鉴定所拟判的护理期也不一定较长,可能多次诉讼、数次鉴定,增加当事人诉讼费、鉴定费用。
C公司属于涉民营企业纠纷类案件,如启动鉴定程序,便导致涉诉企业诉讼成本的增加,还会面临后续多次诉讼问题。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诉源治理工作,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上述特殊情况,冯丽利法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并及时就法律关系、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向双方释明,从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设身处地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出发。
在调解过程中,冯丽利法官围绕责任划分、赔偿数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分析各方利弊:对于原告来说通过调解可以快速拿到赔偿款,减轻原告的诉累。对于被告来说,通过调解,换位思考,充分考虑A的身体状况及家境困难等情况,既能彻底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对涉诉公司的影响。
通过冯丽利法官的不懈努力,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的对抗情绪。最终原、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C公司向原告A一次性支付50万元,双方其他别无争议,该案的圆满化解既解决了原告的燃眉之急,又减轻了涉诉企业诉累,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冯法官真是真心真意为当事人切实利益考虑的好法官!”。
审判的目的不是一判了之,而是解决双方当事人根本问题,真正化解双方矛盾。该案的承办法官用心倾听和感受当事人的心理症结,准确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把“劝、批、谈、教”相结合,努力化解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实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案结事了”的价值目标。
下一步,延津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承司法为民理念,坚持能动司法,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为案件辖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