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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当庭履行,高效解纷获点赞

发布时间:2023-08-25 16:37:28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石婆固法庭耿立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原被告是同村村民,2022年4 月25日原告与被告父亲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及被告父亲两人来到原告家中,期间原被告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原告受伤后前往延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掌骨骨折。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原告属轻微伤,被告也被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罚款300元。事发后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收到案件后,耿立法官本着化解矛盾、调解优先的办案理念,仔细查看了双方证据材料后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第一次调解时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原告认为手部受伤后耽误干活产生误工费并坚持要求对出院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被告则认为原告索赔数额过高,最终第一次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调成,案件进入了鉴定程序。鉴定结果出来后,耿立法官第一时间再次组织调解,通过认真核算赔偿清单及各项票据,向原被告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利弊、耐心释法,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159元,被告当庭赔付完毕。至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原被告均为法官坚持不懈的调解点赞。

    【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延津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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