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收到一起两家企业诉讼纠纷案件:A置业公司诉B置业公司不履行合同款。执行团队该如何促进该公司履行义务,又保护企业正常发展?
A置业公司将一处房产项目转让给B置业公司,约定A置业公司配合B置业公司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并定价结算相关费用,分阶段支付。可到了支付节点,B置业公司却推辞付款,迟迟拖延。后A置业公司将B置业公司诉至法院,经延津法院审理判决,B置业公司应在10日内向某置业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390余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2号置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受理此案后,延津法院执行干警执行团队主动向B置业公司了解情况,与该公司释法说理。B置业公司沟通意愿强烈,态度良好,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主动将钱款打给申请公司,至此案结事了。
该案的成功化解达到了共赢的社会效果,为县域经济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下一步,延津法院将聚焦服务大局,持续发挥审执职能,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秉承“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着力解决企业的难点、堵点问题,为县域经济快速、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