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利用和谐执行的方法成功的执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10年9月5日11时30分,在延津县东屯至卫辉市柳庄乡公路上,王某驾驶宋某的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超越同方向行驶焦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致使焦某所驾驶摩托车翻倒,造成焦某受伤。因现场破坏,证据灭失,延津县交警大队以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为由,未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故焦某起诉到我院,请求我院判令王某、宋某赔偿其各项费用17000元。我院经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宋某赔偿焦某各项费用共计6839.14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未履行其义务,权利人焦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宋某认为不是本人开的车,并且自己已经给对方出过2000元的花费,表示不愿意承担其义务。执行人员经耐心的给其做工作,讲道理,申请人也以宋某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态度,同意让步,最终以4500元了结此案,宋某当天将标的款交到法院,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长期的矛盾得以化解,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