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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法院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4-03-26 08:58:44


在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3月1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到人民广场,开展“3.15消费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法院干警通过设立展板、现场解答法律疑问、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并通过生动的案例来现场说法,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消费。

展板前聚集的群众分别就自己遇到的问题向干警咨询,干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耐心为群众答疑解惑,帮助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次普法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过往群众的认可和称赞。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消费过程中,如遇到劣质产品、欺诈行为、消费陷阱、霸王条款、缺斤少两等消费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问题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购买到了有问题的商品时,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如果与商家沟通之后,问题仍得不到解决,可通过12315投诉电话、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渠道进行维权。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12345是政务服务热线,消费者可以拨打进行问题反馈,由受理员将投诉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回复办理。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仍然不能解决的,在与经营者明确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向相应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可以直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延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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