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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虚假诉讼零容忍 司法秩序不容妨害

发布时间:2025-08-21 15:24:35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均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用实际行动捍卫了司法权威与诚信底线!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杨某为了各自利益,恶意串通,以被告人张某租赁被告人杨某房产为由,将被告人张某借给被告人杨某的64万元借款虚构成租赁费,并签订《转让租赁合同》,后被告人张某分别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该合同有效。

    2020年12月22日,延津县人民法院根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对被告人张某的诉讼进行再审,并依据双方提供的虚假证据作出民事判决,确认该租赁合同有效,致使原本裁决给被害人的房产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

    2022年4月14日,被害人上诉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张某签订《转让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被告人杨某和张某签订《转让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杨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 2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以捏造将一般债权转换为优先债权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以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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