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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房产中介带看后买卖双方“跳单”成交?法院:需支付中介费!

发布时间:2026-05-21 17:54:30


    为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持续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在民法典宣传月之际,延津县人民法院结合一起典型的房产中介“跳单”纠纷案件,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清晰解读房产交易中“跳单”行为的法律边界与责任,引导群众诚信交易、守法履约。

    原告某房产中介工作室长期从事二手房中介服务业务。2026年2月,该工作室主动与被告房主王某联系,沟通其名下一套二手房的出售事宜。沟通过程中,房主王某知晓对方为房产中介机构,未拒绝其提供售房服务,还主动告知房屋门禁密码,默许该中介工作室推广、带看涉案房屋。

    同月,被告购房者杨某通过该房产中介工作室获取了涉案房屋的房源信息,在中介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实地查看房屋,并通过微信与中介协商房屋交易价格。本以为交易将顺利推进,不料后续买卖双方私下对接,为规避支付中介费用,刻意绕开该中介工作室,于2026年3月直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成交总价553000元。

    事后,该房产中介工作室认为,买卖双方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实地带看、价格磋商等中介服务,私下达成交易,属于典型的“跳单”行为,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将杨某、王某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分别按照房屋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各5530元。

    庭审中,被告杨某、王某均辩称,双方未与中介工作室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不存在中介服务关系,且房源信息并非独家发布,自己无需支付中介费用。

    为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持续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在民法典宣传月之际,延津县人民法院结合一起典型的房产中介“跳单”纠纷案件,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清晰解读房产交易中“跳单”行为的法律边界与责任,引导群众诚信交易、守法履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书面合同并非认定中介合同关系的唯一依据。本案中,房产中介工作室主动对接房主沟通售房事宜,房主知情后未拒绝,还提供房屋看房密码,默许中介提供售房服务;同时,购房者杨某通过中介获取房源信息、接受实地带看、价格协商等完整中介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

    而被告在接受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后,为规避中介费私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违背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跳单”违约行为,应当支付中介报酬。

    综合考量该中介工作室仅提供房源带看、价格沟通等部分中介服务,未全程参与后续签约、过户等全部交易环节,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服务价值等因素,法院一审最终判决:杨某、王某分别向房产中介工作室支付中介费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房产中介机构通过收集房源信息、匹配客户需求、实地带看、协助磋商,为交易双方搭建沟通桥梁,付出了相应劳动与成本,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买卖双方在接受中介服务、获取核心交易资源后,为逃避付费私下成交,本质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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