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手持菜刀非法侵入军人家属住宅,致军属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崔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先后五次闯入军人家属住宅中辱骂受害人,2011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违背军属意愿且在无法律依据情况下,酒后手持菜刀闯入军属贾某家中,并与贾某(军人崔甲之母)厮打。在打架过程中,致使贾某手部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背贾某家人意愿且无法律依据,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对被害人贾某进行殴打,严重影响了被害人贾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大刀向鬼子头上砍去”,这是抗战期间二十九军将士的英勇事迹,军人保家卫国的英雄气概可歌可泣。军人在前线抛头颅洒热血,而被告人崔某却酒后手持菜刀非法侵入军属住宅,在地方制造不稳定因素,使军人家属在地方流泪又流血,军属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伤害。事情发生后军人贾某之子崔甲(化名)工作和思想受到严重干扰,其所服役部队领导高度重视,发函至延津法院希望妥善处理此事。延津县法院受案后,按照《关于重视解决部队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通知》有关妥善处理官兵涉法问题法律规定,通过调查走访,了解事实真相,合法合理的处理了此件涉及军地矛盾纠纷,切实维护部队官兵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使军人保家卫国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