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镰刀收割的不是丰收而是刑罚

  发布时间:2011-08-04 17:27:35


   被告人挥舞镰刀不是为了收割成熟的庄稼,而是向人砍去,造成被害人多处轻伤。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10月10日14时许,在河南省延津县东屯镇某村西北地,付丙家和付某家因承包责任田发生纠纷,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付某、崔某顿失理智,惟余冲动,分别手持一把镰刀砍向付丙的头部、腰背部、左上臂、左臀部等处,付丙顿时形如血人,多处受伤。经鉴定,付丙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崔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付某、崔某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遂作出如上述之判决。

    付某与付丙因责任田发生纠纷,双方不能冷静下来协商解决或通过有关机关解决诉求,转而通过武力手段,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乡里乡亲伤不起,处理纠纷应依法依理。责任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应依《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人民法院解决

文章出处: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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