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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售卖电子烟 违法犯罪必严惩

【以案释法】无证售卖电子烟 违法犯罪必严惩

发布时间:2026-09-21 17:27:27


    近年来,电子烟在一些年轻人中逐渐流行,被当作戒烟神器或是“时尚单品”。不少人被“电子”二字误导,认为电子烟不是烟,可像普通商品一样售卖赚钱,殊不知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私自销售电子烟,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电子烟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无证私自销售果味电子烟,涉案金额超14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至202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进各类果味电子烟及烟弹,囤积于家中。其通过微信联络多名买家,借助快递物流跨省、跨区域加价销售,为规避监管,还借用多名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货款,累计销售金额达115万余元。

    2025年11月,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获其尚未销售的烟具、一次性电子烟及烟弹等大量涉案物品,未售货品核价超29万元,全案涉案总金额高达144万余元,张某非法获利8万元。经检测,涉案多数电子烟及烟弹含有烟碱成分,且多为假冒、伪劣产品,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其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量其自首、退赃、无犯罪前科等从轻情节,同时结合其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扰乱烟草市场秩序、危害公众健康的严重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涉案违法所得、查扣货品及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电子烟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烟草制品,未经许可私自采购、销售均属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切勿将网络售卖电子烟当作“副业”,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自觉遵守烟草专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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