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到这句话“女人何苦为难女人”,用到这起案件中可以说是“聋哑人何苦为难聋哑人”。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聋哑人李某盗窃聋哑人武某财产一案,法院为充分保障聋哑人的权利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聘请了聋哑学校老师做翻译人。
2011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聋哑人)在被害人武某(聋哑人)家,趁武某不在屋之际,将武某放在家中屋内抽屉盒子里的现金5000元及一部金立V109型手机盗走,并于当天下午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99元。现金及手机已追回并退还失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2月25日到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非法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将所盗钱物全部退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