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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身份证办卡 疯狂透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8-04 17:33:09


随着居民身份证的规范,应聘、购买特定商品都需要使用身份证,有时还需要留下身份证复印件,这就给居心不良的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被告人朱某因在他人不知情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元月份,被告人朱某在被害人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罗某的名义在新乡市农业银行新华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并透支使用人民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偿还了透支资金10000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必须加强身份证复印件的管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要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填写使用目的、使用日期,并注明使用于本次业务办理;然后由使用单位业务办理人填写本人姓名、业务办理日期,并加盖使用单位的公章防止复印件流出被其他单位及个人滥用。

    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款: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出处: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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