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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男方要求解除婚约 女方被判返还彩礼款

  发布时间:2011-08-04 17:35:20


  男子闫某与女子申某订婚后,闫某送申某彩礼15100元及价值1200元的棉花和烟酒礼品花费约2000元。后双方婚约解除,申某拒绝退还礼金及财物。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通过“辨法析理”,让申某认识到解除婚约后彩礼便成不当得利,在法院判决后,被告申某心服口服退还判后彩礼金14100元。

    2010年农历七月份,闫某经媒人介绍与被告申某相识,首次见面双方都比较满意。随后被告以定亲为由向原告索要彩礼款共计15100元及价值1000元的棉花,另外还有烟酒礼品等花费约2000元。此后,原告闫某多次催促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推拖,为此双方婚约解除,原告向被告讨要相应的彩礼款及财物被拒绝。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5100元及价值1200元的棉花和烟酒礼品花费约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原告闫某与被告申某以结婚为目的建立婚约关系,期间被告接受原告彩礼14100元,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闫某提出退回彩礼的要求后,申某所收受的彩礼变成了无法律上的原因而收受财产利益,即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其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故闫某要求申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故法院对闫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申某返还原告闫某彩礼款14100元。

文章出处: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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