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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前夜把酒饮欢 途中不测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04 17:37:40


   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帮工损害赔偿一案,在认定被告王建无责任的同时,依据公平原则,判处被告王建对原告张怡予以适当补偿。

    2009年3月3日,原告张怡的亲属李力帮朋友王建筹备第二天的婚礼一事,并借来别人的轿车为王建婚礼当天娶亲使用。当晚,李力与王建一起,驾驶该车前去接王建的战友,并商定去新乡娱乐,在从新乡返回的途中,由于李力没有确保行车安全,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力死亡严重后果。经公安机关认定,李力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建无责任。本案原告张怡认为,其亲属李力是为王建结婚帮忙才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李力的死亡,被告王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是指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死者李力是在王建新婚前一天晚上和战友一起去娱乐消费的返回途中遭遇不测,超出了为王建结婚帮忙的服务范围,依法不构成帮工关系。但是考虑到死者李力及战友们也是为了王建的婚礼而来,基于公平原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建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支付补偿金10000元。

文章出处: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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