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断加大农田水利设施的专项投入,致力于三农的发展。常理来说,基础设施的不断投入应该满足农民生产需要。但是,农村因为使用基础设施引起的纠纷却呈增多的态势,特别是呈季节性的井喷现象。2011年7月8日,从延津县人民法院获悉,延津县法院审结了两起因争抢农地灌溉水井案件。
2010年6月18日12时许,在延津县东屯镇某村东地,被告人崔甲与被害人崔乙因浇地发生矛盾,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崔甲将崔乙打成轻伤。2010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程某与同村村民张某在延津县僧固乡某村南地浇地争井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被告人程某将张某打成轻伤。
法院在审理两起案件中,均认定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两案中的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农村刑事纠纷发生的原因较为集中,多为因灌溉争井或因争地边。而且发生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多集中在夏收秋种以及灌溉期间。主办法官在案后针对此案作出自己的看法,农村居民在处理纠纷时特别是在使用公共基础设施引起纠纷时,不能克制自己,因一起小矛盾就顿失理智,惟余冲动。主办法官还承诺,今后将在纠纷发生集中期多深入田间地头为百姓释法明理,调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