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丢烟盒”方式诈骗的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许强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洋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杨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分别对三人科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强、刘洋和杨涛驾驶一辆昌河面包车窜至延津县榆林乡信用社门口,在明确“猎物”时,根据事先的分工,由许强上前搭讪,与被害人拉近关系。刘洋从二人旁边走过,故意将事前准备好的烟盒丢在二人跟前,许强捡起烟盒,当着被害人的面打开看,发现里面有数张百元钞票,遂装进自己口袋,慌称到偏僻处再分钱给被害人。到偏僻处分钱时,杨涛假装寻找丢失烟盒,并要求二人将身上的钱物都拿出来,被害人将自己刚取出来得6000元交出之后,许强、杨涛二人借口逃跑,等被害人反应过来时,二人早已逃之夭夭。
三被告人以“丢烟盒”方式实施多起诈骗,非法所得共计28251元,已被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