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仅是赔钱了事那么简单,数额较大或是情节严重的,就可能触犯刑律,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11年7月12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孙志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孙志奇因不满同村村民孙伟民承包本村荒地一事,为打击报复孙伟民,纠集孙某、张某一、张某二(均已判刑)来到孙伟民承包的荒地,将其栽种的两年生杨树幼苗,全部用手折断,经勘验检查,被毁坏幼树共计1176株。事后,孙志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孙伟民的损失,当得知自己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悔莫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志奇伙同他人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和诚恳的悔罪态度,遂作出以上判决。